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7861號
PTDV,113,司促,7861,2024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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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861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楊善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72,397元,及自民國113年2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58計算之利息,
暨違約金新臺幣900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98,474元,及自民國113年3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58計算之利息,
暨違約金新臺幣500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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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