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7837號
PTDV,113,司促,7837,20240816,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83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債 務 人 李玉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67,00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李玉生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
,約定自民國107年01月22日起至民國114年01月22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
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
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7月16
日止累計51,728元正未給付,其中50,856元為本金;872元
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
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李玉生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0元
,約定自民國108年11月20日起至民國115年11月20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1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
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
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7月16
日止累計215,281元正未給付,其中203,264元為本金;11,9
24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
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783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0856元 李玉生 自民國113年7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7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03264元 自民國113年7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16計算之利息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