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7821號
PTDV,113,司促,7821,2024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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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82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李惠沁林李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30,87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李惠沁林李惠蘭於93年05月11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
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
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
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
物)。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
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
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782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08131元 李惠沁林李惠蘭 自民國96年1月27日起 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20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5 002 新臺幣122743元 自民國96年1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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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