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7786號
PTDV,113,司促,7786,2024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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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786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許冠文即Paror.Lalan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02,085元,及自民國113年4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99計算之利息
,暨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400元
,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
500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600
元,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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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