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7765號
PTDV,113,司促,7765,20240809,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765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歐麗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22,649元,及自民國113年4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68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
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借款契約,有關借款期限
、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
記載於借款契約。
㈡債務人歐麗雪並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
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且經聲請人迭經催索,
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顯有違約之事實。
㈢依約定書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
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如遲延履行時,除仍依約計付
利息外,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計付
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付違約金,按期(月)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
取期數為九期。依上述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視
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