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68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債 務 人 黃世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32,20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黃世裕於民國110年05月05日向債權人借款8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0年05月05日起至民國117年05月05日止按月清
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
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
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
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債務
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7月11日止
累計58,990元正未給付,其中56,792元為本金;2,107元為
利息;91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黃世裕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25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1年11月30日起至民國118年11月30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15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7月1
1日止累計228,876元正未給付,其中220,153元為本金;7,9
30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
之利息。
㈢債務人黃世裕於民國110年05月05日向債權人借款341,408元
,約定自民國110年05月05日起至民國117年05月05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
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
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
」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
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
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7月11
日止累計246,450元正未給付,其中238,823元為本金;7,02
7元為利息;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
利息。
㈣債務人黃世裕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325,753元
,約定自民國111年11月30日起至民國118年11月30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15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7月1
1日止累計297,893元正未給付,其中286,868元為本金;10,
332元為利息;6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
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768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6792元 黃世裕 自民國113年7月12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20153元 自民國113年7月12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15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238823元 自民國113年7月12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286868元 自民國113年7月12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1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