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7626號
PTDV,113,司促,7626,2024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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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62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龍謀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 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其訴 為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法第6條、民事 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設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李龍謀發支付命令,惟查相對人李 龍謀於民國112年3月26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個人基 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憑。是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對 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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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