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597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恆春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升石
債 務 人 王錦德
葉卉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383,321元,及自民國113
年3月22日起至113年4月2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15計
算之利息,另自113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399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7825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4
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務人王錦德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36,041元,及自民國1
13年5月7日起至113年6月6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15計
算之利息,另自113年6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
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399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6個
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7825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6月
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