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7548號
PTDV,113,司促,7548,20240819,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54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李崇烈
上列聲請人與王亞成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同法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
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向債務人為付款之提示後始
得請求本票裁定。經核本件票據未載到期日,故請陳明狀
本票51紙之提示日(須明確載為年、月、日,並應注意提示
日不得早於本票之發票日,且不可以電話或存證信函提示之

二、請具狀陳明本件利息起算日究係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
或「民國108年5月10日起」,如係自民國108年5月10日起,
請一併釋明得自該日起算利息之依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