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7515號
PTDV,113,司促,7515,202408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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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515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竹田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曾財和


債 務 人 徐永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35,000元,及自民國113年4
月5日起至113年5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33計算之
利息,另自113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
.455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4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
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有明文。經查,依債權人提出之借據第4條第1項所載,機動
利率:約定以貴會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為指標利率…指標利
率依貴會牌告之調整日機動調整,借款期間均為指標利率固
定加碼0.8%;又依債權人提出之放款戶利率異動表,債務人
違約時即113年4月5日,至113年5月31日利率為週年利率百
分之2.33,113年6月1日至今利率為週年利率百分之2.455,
則債權人請求自113年4月5日起至113年5月31日止,逾週年
利率百分之2.33部分,與上開約定不符,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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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