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7515號
PTDV,113,司促,7515,2024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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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51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屏東縣竹田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曾財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徐永瑩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於本案利息起算日(民國113年4月5日)之指數型房貸
指標利率表。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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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