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7514號
PTDV,113,司促,7514,2024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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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51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屏東縣竹田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曾財和


上列聲請人與徐永瑩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本件得「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455」計算利息之釋明
文件及計算式。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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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