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7468號
PTDV,113,司促,7468,2024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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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46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13樓及68號1、2樓、2樓之1、7樓、9樓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趙文章
債 務 人 曾全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8,143元,及自民國100年8月
24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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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