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45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温正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47,874元,及自民國94年7月
26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36,376元,及自民國94年7月
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