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7442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曾洳渝 上列聲請人與林軒禾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債務人林軒禾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並請查明債務人是否有更名為「林王成」,如無,請更正本 件債務人之姓名為「林軒禾」。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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