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7427號
PTDV,113,司促,7427,2024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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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42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林羅金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38,58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茲因聲請人業蒙行政院金融堅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概括承受大
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敘明。
㈡緣相對人林羅金珠分別於:⒈民國92年7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
額度最高以新臺幣150000元整為限。按年息18.25%固定計算
之利息,每月結算乙次,並於約定之每月最低應付款繳款(
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2.00%)截止日之翌日直接計入借款
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金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
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
借款;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20.00%計付。⒉民國94年1月11
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10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
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
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15%固定計付,借
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
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
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
上開相對人借款合計為新臺幣138583元整,其餘部份詳如附
表所示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
,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
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
之延滯利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742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4812元 林羅金珠 自民國105年9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5 002 新臺幣33771元 自民國104年7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2 新臺幣33771元 林羅金珠 自民國104年7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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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