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7414號
PTDV,113,司促,7414,202408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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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414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恆春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升石


債 務 人 吳陳對仔即吳新傭之繼承人


吳中秋吳新傭之繼承人


吳令雅吳新傭之繼承人


吳秋桂吳新傭之繼承人


吳恒院吳新傭之繼承人


吳明坤

一、債務人吳陳對仔、吳中秋吳令雅吳秋桂吳恒院應於繼
承被繼承人吳新傭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81
,889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10日起至民國113年5月9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1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3年5月10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
.5024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
7825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自民國113年5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502
4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78
25計算之違約金,並於繼承被繼承人吳新傭之遺產範圍內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對被繼承人吳新傭
遺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吳恒院吳明坤負清償責
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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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