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7281號
PTDV,113,司促,7281,2024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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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28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債 務 人 張亞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80,24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張亞伶於民國112年08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2年08月29日起至民國115年08月29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
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
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7月03
日止累計180,247元正未給付,其中175,770元為本金;4,38
4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
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728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75770元 張亞伶 自民國113年7月4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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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