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7183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馨生婦產科小兒科診所法定代理人 陳淑湘 代 理 人 陳鵬光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陳博偉屏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馨生婦產科小兒科診所於主管機關之最新設立登記資 料,並釋明馨生婦產科小兒科診所之經營型態。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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