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7183號
PTDV,113,司促,7183,2024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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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18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馨生婦產科小兒科診所

法定代理人 陳淑湘
代 理 人 陳鵬光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陳博偉屏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馨生婦產科小兒科診所於主管機關之最新設立登記資
料,並釋明馨生婦產科小兒科診所之經營型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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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