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7152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屏東縣崁頂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江正時 上列聲請人與蔡棕亦、蔡宛芹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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