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068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滿州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長山鐘
債 務 人 林祉秀
張肱儒
一、債務人林祉秀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275,000元,及自民
國112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1計算
之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
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林祉秀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95,230元,及自民國1
12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35計算之
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
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林祉秀、張肱儒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116,64
9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4.1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