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06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屏東縣滿州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長山鐘
上列聲請人與林祉秀、張肱儒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各筆請求標的究係向何債務人請求給付,是否為「一
、債務人林祉秀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1,275,000元,及利息
、違約金。二、債務人林祉秀、張肱儒應連帶給付債權人新
臺幣1,106,649元,及利息、違約金。三、債務人林祉秀應
給付債權人新臺幣595,230元,及利息、違約金。」。
二、請陳明各筆請求標的之違約金,是否為「自民國112年11月2
6日(或112年12月19日或112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