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92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黃詡庭即好印象企業行
上列聲請人與黃志仁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債務人黃志仁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陳明本件請求利息之起息日為何(係自「本件支付命令送
達翌日起」或「民國111年6月29日起」),如係自「民國11
1年6月29日起」計算利息,請提出得自該日起算利息之釋明
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