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6870號
PTDV,113,司促,6870,2024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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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87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樓、13樓及68號1樓、2樓、2樓之1、7樓、9樓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徐萬財
送達處所:臺中神岡○○○00000○○○(陸軍第十軍團砲兵第五八指揮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64,176元,及自民國113年2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49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違約金新臺
幣600元,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徐萬財於中華民國(以下同)111年9月12日向聲請人借
款新臺幣200,000元,借款期間為自111年9月12日起至118年
9月11日止。詎料債務人徐萬財於113年2月12日起即未依約
繳納本息,迭經聲請人催討無效,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
欄之借款本金,依貸款契約書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償本金或利息者,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
㈡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聲請人茲為清償之簡便,
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
定,狀請鈞院鑑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
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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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