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6830號
PTDV,113,司促,6830,2024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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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83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幸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譚琛達

上列聲請人與漢森企業社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提出債務人漢森企業社於主管機關之商業登記資料及其法定
代理人郭育廷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請提出本件得「自民國113年1月17日起」向債務人請求給付
利息之釋明文件,或更正起息日為「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
」。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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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幸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