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12年度,65號
PTDV,112,司執消債清,65,2024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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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陳彥頴
代 理 人 趙禹任律師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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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黃增南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曾富麟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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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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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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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葉佐炫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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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郭水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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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前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清字第4號裁 定,自民國112年10月3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查債務 人名下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保單及存款新台幣(下同)6, 035元,上開保單價值127,816元,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



調件明細表、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 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2 0日壽字第1121238254號函、金融帳戶開戶查詢系統查詢單 及各金融機構回函附卷可稽。又上開保單及存款,業經債務 人提出同額現金133,851元代繳(127816+6035=133851),已 由本院作成分配表,認可後公告,並分配完結,有分配表、 發還案款通知、匯款入帳聲請書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件附卷 可稽。是本件既已分配完結,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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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