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9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斐凱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葉聰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19,1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90,89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茂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房柏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