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340號
PTDM,113,附民,340,2024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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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40號
原 告 陳冠婷
被 告 黃璿華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原案號113年度金易字第3
號,嗣經依簡易程序審理,改分為113年度金簡字第386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
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錢毓華

法 官 張雅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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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