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73號
原 告 夏明賢
被 告 柳永旺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13年度簡字第1223號),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潘郁涵
法 官 詹莉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