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81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譚凱升(原名:譚靖宸)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
字第13402、15069、113年度偵字第4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譚凱升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8月7
日宣判,茲因此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並定於113年9月3日10時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進行審理程序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宗濡
法 官 楊孟穎
法 官 陳莉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洪韻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