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3年度,1224號
PTDM,113,簡,1224,20240830,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224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浚穎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51
9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本
院原受理案號:113年度易字第510號),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
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楊浚穎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肆仟捌佰壹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楊浚穎於民國000年0月間,在屏東縣佳冬鄉某道路,拾獲賴 宗志所遺失之台北富邦銀行信用卡1張(卡號0000-0000-000 0-0000,下稱本案信用卡),即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 侵占遺失物、詐欺取財之犯意,持本案信用卡,於附表所示 之時間、地點,佯為有權使用本案信用卡之人,而以免簽名 之刷卡消費方式,消費如附表所示之消費金額,使該等特約 商店之店員陷於錯誤,誤信楊浚穎為有權持卡消費之人,交 付如附表所示之財物。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報告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經本院改以簡易判決 處刑。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楊浚穎於警詢、偵查中之陳述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
㈡證人賴宗志於警詢中之證述。
㈢員警112年12月9日偵查報告、台北富邦銀行持卡人爭議交易 聲明書、左岸假期旅店住客名單、金燕大飯店住宿表及信用 卡交易明細、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牌辨識連續 圖、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牌辨識座標定位、通聯定 位對照圖、手機號碼0000000000之資料表及通聯調閱查詢單 。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及刑法第339



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如附表所為,共37次持本案信用卡,以免簽名方式刷卡 消費之行為,均係基於同一犯意,於密接時、地所為之數舉 動,且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 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均應論以接 續犯之一罪。
 ㈢按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存在之目的,在 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所謂「同一行為」 指所實行者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行為而言。因此,刑法修正 刪除牽連犯規定之後,於修正前原認屬於方法目的或原因結 果之不同犯罪,其間如有實行之行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情形 ,應得依想像競合犯論擬(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494號 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拾獲本案信用卡後將之侵占入己, 其目的在於盜刷信用卡以詐得財物,其所犯侵占遺失物罪、 詐欺取財罪間,具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刑法第55條 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以詐欺取財罪處斷。公訴意旨忽略 被告所犯上開2罪具有行為局部同一之情形,而認應予分論 併罰,容有未洽。
 ㈣爰審酌被告漠視法紀及他人之財產權,率爾為本件侵占遺失 物、詐欺取財犯行,所為本不宜寬貸;惟念被告犯後始終坦 承犯行,且與證人賴宗志達成和解,雙方協議由被告負擔本 案信用卡遭盜刷所生費用等情,有和解書在卷足憑(本院卷 第59至63頁);被告未曾經法院論罪科刑,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素行尚可;兼衡其於本院準備程 序中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與經濟狀況(本院卷第54頁 ),暨其犯罪目的、動機、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如附表所示之信用卡消費金額共新臺幣84,819元,為 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未經扣案,且據被告自承尚未實際歸 還證人賴宗志(本院卷第54頁),爰依刑法第38之1條第1項 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
本案經檢察官錢鴻明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吉泉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簡易庭 法 官 詹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嘉鈴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交易時間 商店名稱 地點 交易金額 (新臺幣) 1 112年5月22日9時1分許 全家便利商店-佳冬廣惠店 屏東縣佳冬鄉中山路112號 150元 2 112年5月22日18時23分許 全家便利商店-佳冬佳和店 屏東縣佳冬鄉佳和路103號1樓 70元 3 112年5月23日2時41分許 全家便利商店-佳冬廣惠店 屏東縣佳冬鄉中山路112號 140元 4 112年5月23日9時23分許 全家便利商店-佳冬佳和店 屏東縣佳冬鄉佳和路103號1樓 187元 5 112年5月23日13時49分許 全家便利商店-東港興東店 屏東縣東港鎮興東路49之2號 179元 6 112年5月23日15時17分許 中油-佳冬站 屏東縣佳冬鄉佳和路145號 300元 7 112年5月25日8時48分許 福懋南州屏東縣南州鄉壽元村10鄰大同路68號 1,000元 8 112年5月25日18時53分許 中油-佳冬站 屏東縣佳冬鄉佳和路145號 500元 9 112年5月27日15時19分許 中油-新埤站 屏東縣新埤鄉新中路74號 1,000元 10 112年5月27日15時38分許 全家便利商店-佳冬佳和店 屏東縣佳冬鄉佳和路103號1樓 179元 11 112年5月28日8時2分許 川流加油站 屏東縣佳冬鄉大豐路786號 900元 12 112年5月29日17時27分許 統一超商-林美 屏東縣林邊鄉中林路295號 178元 13 112年5月29日22時14分許 統一超商-佳冬 屏東縣佳冬鄉佳和路1號 53元 14 112年5月30日10時40分許 英祥藥局 高雄市苓雅區英祥街19號 271元 15 112年5月30日14分27分許 統一超商-英明 高雄市苓雅區英明路190號 175元 16 112年5月30日18時13分許 中油-佳冬站 屏東縣佳冬鄉佳和路145號 500元 17 112年5月31日21時28分許 西歐加油站-中華站 新竹市中華路2段59號 1,000元 18 112年5月31日14時3分許 川流加油站 屏東縣佳冬鄉大豐路786號 1,000元 19 112年5月31日14時14分許 全聯福利中心-佳冬玉光 屏東縣佳冬鄉玉光街107、109、111號 304元 20 112年5月31日15時38分許 全家便利商店-佳冬廣惠店 屏東縣佳冬鄉中山路112號 328元 21 112年6月2日14時許 西歐加油站-中華站 新竹市中華路2段59號 1,435元 22 112年6月2日17時7分許 全家便利超商-新營國道南店 台南市後壁區69號 67元 23 112年6月2日21時1分許 佳冬鄉農會生鮮超市 屏東縣佳冬鄉中山路68號 445元 24 112年6月3日13時50分許 聯勝加油站 屏東縣南州鄉大同路6號 940元 25 112年6月3日18時41分許 全家便利商店-新竹香山站 新竹市香山中華路五段678號1樓 180元 26 112年6月4日1時26分許 統一超商-新站 新竹市東區林森路7號中華路2段458號 632元 27 112年6月4日1時41分許 中油-民華站 新竹市東區中華路2段156-1號 1,000元 28 112年6月4日1時53分許 左岸假期旅店 新竹市東區中華路2段502號 1,980元 29 112年6月4日3時29分許 萊爾富-新竹錦華店 新竹市東區中央路183號 280元 30 112年6月4日6時23分許 好樂迪-新竹店 新竹市東區中華路2段200號 3,374元 31 112年6月4日9時55分許 金宏興珠寶銀樓 新竹市東區東前街34號 30,700元 32 112年6月5日4時6分許 統一超商-新竹民 新竹市東區民族路114號116號1樓 192元 33 112年6月6日0時58分許 西歐加油站-中華店 新竹市中華路2段59號 1,000元 34 112年6月6日3時32分許 金燕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新竹市東區民族路13號 1,000元 35 112年6月6日12時14分許 統一超商-里客 新竹市東區民族路7號1樓 180元 36 112年6月6日14時2分許 全家便利商店-新竹新民治店 新竹市東區科學園路88號1樓 3,000元 37 112年6月6日14時37分許 金燕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新竹市東區民族路13號 30,000元 總金額 84,819元

1/1頁


參考資料
金燕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