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63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瑾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戒毒偵
字第2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206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重量零點壹零陸陸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 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三、經查:
㈠被告潘瑾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 毒聲字第24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 傾向,復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430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 強制戒治,於民國113年6月11日因停止處分執行出所,經臺 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29號為不起 訴處分確定各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揭 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㈡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重 量0.1066公克),經送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成分,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鑑定報告 (報 告編號:2622D014)在卷可憑,核屬違禁物無訛,依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宣告沒收銷燬。又盛 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 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完全析離,故應與所盛 裝之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 予宣告沒收銷燬;至檢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 收銷燬。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上開規定相符,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明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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