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國慶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59號、112年度毒偵字第1694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 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三、經查:
㈠被告洪國慶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43 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 民國113年5月16日(聲請書誤載為「111年」部分,應予更 正)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 112年度毒偵字第1694號等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各事實,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欣生公司)鑑定結果,均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有扣押物品清單、欣生公司民國112年10月24日報告編號3A1 1D007、3A11D008、3A11D009號成份鑑定報告等件在卷可憑 ,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 收銷燬。又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內所殘留之毒品 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上開毒 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 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 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1 海洛因 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0.1060公克) 2 海洛因 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0.1110公克) 3 海洛因 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0.0681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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