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13年度,67號
PTDM,113,交附民,67,2024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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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67號
原 告 高英珠
被 告 柯忠賢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12年度交訴字第174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於本院審理期間,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核其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足認所涉案情確係複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張雅喻                  法 官 林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雅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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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