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13年度,139號
PTDM,113,交附民,139,2024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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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39號
原 告 温惠香
被 告 孫豪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76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
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鈴淑
法 官 蕭筠蓉
法 官 陳政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佳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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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