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轉金錢所有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82號
ILDV,113,訴,82,202408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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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2號
上 訴 人
即原 告 林順昌
周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勝慶間移轉金錢所有權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17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
院,但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3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萬9,320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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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