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0號
原 告 吳勝文
訴訟代理人 吳志明
原告與被告張煜鑒等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3萬777元(計算式如附表),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1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附表:債權總額(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民國113年8月12日,元以
下四捨五入)
請求項目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61萬7,000元 違約金 61萬7,000元 99年9月23日 113年8月12日 (13+325/366) 20% 171萬3,777元 小計 171萬3,777元 合計 233萬77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