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3號
原 告 曾阿章
訴訟代理人 曾忻蘋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建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50,50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3,000元外,尚應補繳47,
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