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救字第29號
聲 請 人 周麗華 住宜蘭縣○○市○○路0段000號2樓
非訟代理人 林國漳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
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
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周麗華因訴請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無資力
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等情,有聲請人陳明在卷
,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宜蘭分會)准予扶助證
明書(全部扶助)為證,復經本院調取111、112年度聲請人
之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在卷足考,堪認本件聲
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游欣怡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詹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