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3875號
ILDV,113,司促,3875,2024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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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87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林錫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514,069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錫鑫於民國111年09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12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9月19日起至民國118年09月19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45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08月15日止累計101,076元正未給付,其中99,342元為本
金;1,734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林錫鑫
民國111年03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520,000元,約定自民國11
1年03月25日起至民國118年03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
按年利率百分之11.45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
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
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
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
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8月15日止累計412
,993元正未給付,其中406,395元為本金;6,505元為利息;
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
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本
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
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
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387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99342元 林錫鑫 自民國113年08月1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45%計算之利息 002 406395元 林錫鑫 自民國113年08月1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4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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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