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3865號
ILDV,113,司促,3865,20240820,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865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邱美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41,006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邱美菊於109年3月23日與聲請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
貸款契約書(附證一,以下簡稱本契約),約定於本借款額度
及期間內,債務人在其於聲請人開立之帳戶內循環動用,以
日計息。詎債務人未依約還款(附證二),迄今尚積欠本金、
利息及延滯利息、未繳帳務管理費用等,計算說明如下:(
一)本金債權:40,409元整。(二)依本契約第三條及第七條
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一點九九
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延滯利息,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至逾期270日為止。(1)利息計算:
已計未收利息共597元整。(2)延滯期間利息:自113年4月9
日起,以本金40,409元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
算利息(依據民法修正第205條),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
取期至逾期270日為止,自逾期第271日起應回復依原借款年
利率百分之一十一點九九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三)帳務管
理費用:0元整(契約書第四條)。二、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
本息,聲請人依本契約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一條約定行使
加速條款,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
嗣經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
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
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以維債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386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40409元 邱美菊 自民國113年4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延遲利息(依據民法修正第205條),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自逾期第271日起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11.99%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