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3814號
ILDV,113,司促,3814,2024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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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814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 務 人 邱仁鴻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 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督促程序中,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此為同 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之住所為 宜蘭○○○○○○○○○之住址,有內政部戶役政系統個人戶籍資料 查詢結果一紙附卷可稽,承首開說明,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 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為之;另依民事訴訟法第 149條,對債務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法院得依職權命 為公示送達,是由債務人之住所既為戶政事務所之住址,此 為行蹤不明者依戶籍法逕為改列之措施,依一般郵政送達顯 難達成,足認為債務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屬須為公示送 達之事件,不得聲請督促程序,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之請 求於法不合,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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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