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59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債 務 人 張佳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6,113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佳華於民國110年06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6月17日起至民國113年06月17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45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07月22日止累計16,113元正未給付,其中16,010元為本金
;103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
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
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359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16010元 張佳華 自民國113年07月2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