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3589號
ILDV,113,司促,3589,2024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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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58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蔡佳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80,000元,及其中1
80,000元,自民國113年4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11.58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
違約金,按期(月)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
期數為9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權人執有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線上簽署借款契約(證
一),有關借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違
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查債務人蔡佳璋並未
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債權人如請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違
約金,未為清償(證二),且經債權人迭經催索,債務人均未
償還其欠款,顯有違約之事實。次查,依契約書重要契約條
款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
,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如遲延履行時,除仍依約計付利息外
,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計付違約金
,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按期(月)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
9期。依上述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
期,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償,為此特提出本件之聲
請。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
債務,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約定書影本可資證明。為
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
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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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