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3573號
ILDV,113,司促,3573,2024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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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573號
債 權 人 郭明輝

債 務 人 章景棠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 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債務人章景棠計新臺幣130,000元迄今未清 償,故請求對債務人章景棠核發支付命令等語。惟查,依聲 請人所提出之卷證資料所示欠缺債權存在之釋明資料,經本 院定期間命聲請人補正,逾期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可稽, 故聲請人請求對債務人章景棠核發支付命令,自屬無據,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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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