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3567號
ILDV,113,司促,3567,2024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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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567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 務 人 胡素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1,292元,及自民國
99年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34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99年8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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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