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3460號
ILDV,113,司促,3460,20240801,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46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債 務 人 林健安


林松嵐


張淑慧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債務人林健安張淑慧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19 2,99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林健安林松嵐張淑慧應連帶給付債權人192,998 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等 連帶負擔。事實及理由㈠緣借款人林健安於就讀淡江大學時 ,邀同林松嵐張淑慧為其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 貸款放款借據影本乙紙(利息利率、逾期利息、違約金、償 還方式等詳見證一借據所載),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 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 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原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 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份按逾期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倘經本行將其積欠本息轉列催收款項時 ,則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前項所定利息及前項所定本金 、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 加年率1%固定計算,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



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內部分)或上開 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6個月以上之超過6個月部分)計算 。㈡惟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結欠本金192,998元整 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效,依前訂借據 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其 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等均喪失期限之利益,債權人 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另林松嵐、張淑 慧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㈢本 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 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 定,准予寄存送達, 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二、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請求之一部不得發 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3 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民事訴訟法總則之規定於督促程序 亦有其適用。
三、惟查債務人林松嵐之住所為基隆市戶政事務所之住址,有內 政部戶役政系統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一紙附卷可稽,承首 開說明,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 不得為之;另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對債務人應為送達之處 所不明者,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是由債務人之住所 既為戶政事務所之住址,此為行蹤不明者依戶籍法逕為改列 之措施,依一般郵政送達顯難達成,足認為債務人應為送達 之處所不明,屬須為公示送達之事件,不得聲請督促程序, 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對於林松嵐之請求於法不合,自屬無 據,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346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192998元 林健安張淑慧 自民國113年2月1日起 至民國113年3月26日止 年息1.65% 001 192998元 林健安張淑慧 自民國113年3月27日起 至民國113年7月22日止 年息1.775% 001 192998元 林健安張淑慧 自民國113年7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192998元 林健安張淑慧 自民國113年3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