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8號
原 告 李雲龍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上旺美食養生地產事業無限公司間請求
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而起
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
收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定有明文。又因確認僱傭
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亦有明
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係請求被告給付積欠薪資新臺幣(下同
)1萬2,000元及遲延利息,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萬2,000
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本件屬於勞動事件法
第12條規定因給付工資涉訟事件,應暫免徵收三分之二,原
告應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67元(計算式:1,000元×2/3=6
67元,元以下採四捨五入計)。
三、從而,原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元-667
元=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蕭淳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邱信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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