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家親聲字,112年度,84號
ILDV,112,家親聲,84,2024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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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親聲字第84號
聲 請 人 黃若語 住宜蘭縣○○鎮○○路0段0號8樓之2
非訟代理人 林恒毅律師
相 對 人 鄭盛陽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對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鄭翔瑞(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改由聲請人單獨任之。但相對人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鄭翔瑞年滿十六歲之前,得依附表所示時間及方式與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鄭翔瑞會面交往,兩造並應遵守附表所示之事項。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兩造於民國104年12月9日結婚,婚後育有未成年子女鄭翔瑞 (男、000年0月00日生)。嗣兩造於107年7月2日離婚,約 定未成年子女鄭翔瑞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由相對人單獨任之 ,惟相對人行使負擔子女鄭翔瑞親權期間,聲請人探視子女 鄭翔瑞時,相對人無理限制聲請人僅能在家門口或隔著紗窗 探視子女鄭翔瑞,且最多僅有5分鐘可與子女鄭翔瑞聊天, 相對人且嗆聲不讓聲請人帶走子女鄭翔瑞。又相對人曾因手 機遺失而於凌晨4時遷怒要求子女鄭翔瑞找出手機,否則必 須罰站不用睡覺,甚至將子女鄭翔瑞偷東西歸咎補習學壞, 足見相對人有妨害探視權及濫用親權等情事。另相對人不重 視打掃衛生,致家庭環境髒亂不堪,其與友人共同在子女面 前大量抽菸及飲酒,或與友人在家開桌賭博,亦影響子女身 心健康,而相對人經常用腳踹子女頭臉,致使子女鄭翔瑞模 仿腳踢其幼年堂弟,相對人不良身教已致使子女鄭翔瑞行為 發展偏差,顯見相對人居住環境及教養方式均不利於子女鄭 翔瑞成長。再相對人見子女鄭翔瑞有講髒話偏差行為,卻未 自我檢討,總是以毆打子女方式作為教育方法,甚至自稱因 其離婚心理創傷,就要拿子女出氣,讓子女吃飯也要罰站, 近日甚至以衣架毆打子女左大腿,造成挫傷瘀青,足見相對 人顯非基於保護教養目的所為必要懲罰,而係因自己情緒化 而以家暴虐童方式達其洩憤目的,顯然濫用親權而有對於未 成年子女不利情事。甚者,相對人經濟及工作狀況不穩定, 經常無法供應子女日常生活所需及就醫費用,對於學校疫苗 接種調查問卷也不解其意而不知道如何勾選,而聲請人探視



時常發現子女鄭翔瑞在樓上玩手機看電視,無人陪伴,子女 鄭翔瑞更因看手機導致近視,相對人不配合醫生指示點眼藥 水,反而帶子女去配眼鏡,顯見相對人無法提供子女完善及 妥適照護,再依聲請人提出之錄音光碟及譯文,可知相對人 於112年6月19日自承其有施用毒品,同年8月14日相對人恫 嚇子女鄭翔瑞不要去聲請人那裡,令子女鄭瑞祥心生畏懼。 同年4月8日聲請人探視子女鄭翔瑞時,相對人情緒影響子女 鄭翔瑞,並將子女鄭翔瑞鎖在樓上房間吃飯。同年4月10日 相對人未帶子女鄭翔瑞就醫,逕以前次看診尚有剩下藥物, 改天再去等語回應聲請人。同年4月3日兩造對話時,相對人 不清楚作息及飲食狀況。同年3月31日學校老師告知聲請人 有關子女鄭翔瑞上課期間突然請假被相對人帶走。同年8月1 4日聲請人向相對人索取子女健保卡要帶子女去看醫生,相 對人不予理會,同年10月31日兩造因相對人生活及教育方式 影響子女鄭翔瑞之事起爭執。同年9月23日相對人無法提供 子女學習技能等節,均足認定相對人不適宜擔任子女鄭翔瑞 之親權人,此外,聲請人近期發現子女鄭翔瑞情緒亢奮、注 意力渙散等異常現象,再加上相對人曾自承有施用毒品情形 ,聲請人乃將子女鄭翔瑞毛髮送驗,竟檢測出毒品愷他命反 應,相對人長期置子女鄭翔瑞於毒品危害環境中,顯對子女 鄭翔瑞身體健康有重大影響。綜上,相對人未盡對子女鄭翔 瑞保護教養義務,且有不利於子女之情事,自有改定子女鄭 翔瑞親權之必要。
㈡又社團法人宜蘭縣溫馨家庭促進協會派員訪視兩造及未成年 子女後所出具之未成年人監護權調查訪視評估報告結論,認 子女鄭翔瑞習慣並適應相對人照顧模式,避免子女鄭翔瑞重 新適應居住及學習環境及照顧者而產生焦慮反應,建議由相 對人單獨行使親權,固非無據,然依前揭訪視報告所示,相 對人於社工來訪時仍不避諱吃檳榔及飲酒,相對人有時會與 友人在家中抽煙喝酒,家中擺設賭博性電玩,子女鄭翔瑞長 期在此環境生活,逐漸形成偏差人格,而相對人於訪視時不 清楚子女鄭翔瑞學習狀況,可見相對人無心教養子女鄭翔瑞 ,因此,子女鄭翔瑞繼續由相對人照顧,難認有利於子女鄭 翔瑞。另家事調查官所製作之家事事件調查報告雖認由相對 人持續擔任未成年子女親權人較符合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 然家事調查報告過度解讀外祖母劉九妹對子女鄭翔瑞表達考 試成績之意,外祖母劉九妹本意係希望子女鄭翔瑞學習成績 好要更好,不可驕傲自滿,絕非有意打擊子女鄭翔瑞學習信 心。又家事調查報告固指稱外祖母透過生活相處細節,潛移 默化向子女表達相對人不好、不適任,不符合善意原則,惟



該報告亦載明未成年子女陳述與兩造相處時,多有正向描述 ,更清楚表述兩造均十分關愛自己,可見子女鄭翔瑞並未產 生敵對相對人思想,且子女鄭翔瑞少與外祖母劉九妹相處, 實難有家事調查報告所指外祖母透過生活相處細節潛移默化 子女鄭翔瑞產生對相對人不好想法之情。家事調查報告復指 稱未成年子女手受傷,但聲請人於訪視當天選擇先與未成年 子女吃早餐,再搭車接受家調官訪談,最後才就醫,不符合 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然實際上聲請人接到子女時,初步觀 察子女狀態尚可吃早餐,推估傷勢可能沒有那麼嚴重,再加 上已經與家事調查官約好北上訪談時間,故吃完早餐,聲請 人與子女隨即搭車北上,抵達臺北後已近午時,診所未開, 絕無延誤就醫之意,該報告顯未考量上情,逕為不利聲請人 之結論,尚難憑採。
㈢綜上,相對人對於未成年子女鄭翔瑞並未善盡其保護教養義 務,且有不利之情形,爰聲請對於未成年子女鄭翔瑞權利義 務之行使或負擔,改定由聲請人單獨任之。若鈞院駁回聲請 人改定未成年子女鄭翔瑞權利義務行使負擔聲請,則請求鈞 院依兩造調解時之會面交往方案酌定聲請人對未成年子女鄭 翔瑞之會面交往方式。並聲明:⒈改定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 鄭翔瑞之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由聲請人任之。⒉若駁回前項 改定未成年子女親權之聲請,則請求酌定聲請人與未成年子 女鄭翔瑞之會面交往方式。
二、相對人答辯意旨略以:兩造離婚後都是伊單獨扶養照顧子女 鄭翔瑞,伊確有在家中喝酒、抽菸及吃檳榔,但此乃個人習 慣及生活方式,有何對子女鄭翔瑞不利之情形。伊否認在家 裡賭博或找人賭博,家裡麻將檯是109、110年間伊父親買回 家自己玩。關於聲請人指稱子女鄭翔瑞無人照顧乙節,然實 際上子女鄭翔瑞在房間,伊在樓下,怎會無人照顧?聲請人 又指稱伊家裡環境髒亂未整理部分,家務都是聲請人整理好 ,伊懶得整理,伊認為家裡環境尚可,並無髒亂未整理之情 。關於子女使用手機部分,伊會規範子女於寫完功課洗完澡 才可使用手機,手機會增設密碼,每天讓子女使用手機1至2 小時,家人會協助子女遵守規範。伊於星期六日會盡量帶子 女出去玩,如果沒帶出去也會讓聲請人帶走子女。至於聲請 人主張子女毛髮檢驗結果呈現毒品反應部分,伊也可以去驗 毒品反應,否認有餵子女吸食毒品,子女可能在公共場所吸 到毒品。伊對聲請人所述與子女會面交往方案無意見,但不 同意聲請人本件聲請等語。並聲明:請駁回聲請人之聲請。三、按夫妻離婚後,對於未成年子女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 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



、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改定之。又法院為裁判時,應依子女 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子女 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 展之需要。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 能力及生活狀況。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五 、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 況。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 行使負擔之行為。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民法第1055條第3項及第1055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按 法院為審酌子女之最佳利益,得徵詢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 構之意見、請其進行訪視或調查,並提出報告及建議;法院 就前條事件及其他親子非訟事件為裁定前,應依子女之年齡 及識別能力等身心狀況,於法庭內、外,以適當方式,曉諭 裁判結果之影響,使其有表達意願或陳述意見之機會;必要 時,得請兒童及少年心理或其他專業人士協助,家事事件法 第106條第1項及第108條第1項復定有明文。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兩造原為夫妻關係,婚後育有未成年子女鄭翔 瑞,嗣於107年7月2日協議離婚,約定由相對人擔任未成年 子女鄭翔瑞之親權人等節,業據其提出戶口名簿為證(見本 院家非調卷第19頁),復為相對人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
㈡又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因照顧未成年子女鄭翔瑞之方式、持續 施用毒品之行為及妨害聲請人與未成年子女鄭翔瑞會面交往 等情事,對未成年子女鄭翔瑞有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不利子 女之情事等節,業據其到庭陳述甚詳,並提出兩造間對話截 圖、現場照片、衛福部樂生療養院診斷證明書、錄影光碟及 錄音譯文、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毛髮檢驗報 告(見本院家非調卷第21-63頁、本院卷第45-51、73-82、1 57-161頁),惟為相對人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查: ⒈考量夫妻雙方來自不同之原生家庭,照顧未成年子女之方式 本不盡相同,本院乃先後依職權函請宜蘭縣政府委託社團法 人宜蘭縣溫馨家庭促進協會及命本院家事調查官與兩造、兩 造未成年子女鄭翔瑞及關係人等進行訪視後,其等評估建議 分別略以:⑴宜蘭縣溫馨家庭促進協會─「建議由相對人單獨 行使親權。理由:⒈兒少與兩造關係均親密,然相對人及其 家人為兒少出生至今的主要照顧者,其家庭的支援系統穩定 ,習慣並適應相對人照顧模式。聲請人雖與兒少關係亦佳, 但其支持系統與兒少熟識度不高,較無照顧兒少的經驗,且 照顧意願不明。⒉相對人有穩定的工作及收入,尚能提供兒



少良好的生活及學習環境,其與家人有足夠的親職時間陪伴 及照顧兒少,兒少的作息、學習狀況均表現良好,兒少與相 對人及其家人已建立安全的依附情感。⒊相對人理解兒少有 與聲請人會面交往的需求,願意安排聲請人穩定的與兒少會 面交往,具友善父母態度。⒋聲請人亦有穩定的工作及收入 ,但改定親權後有意變動兒少住所、學習環境及另覓工作, 有多重不穩定因素,且支持系統的照顧意願及能力不明。⒌ 兩造間的衝突大,同親權恐不利兒少事務的決定與執行,損 及兒少權益。⒍其它訪視資料如前開說明,依據兩造之監護 意願、動機、經濟狀況、居住環境、人格特質、親職能力、 支持系統、兒少情感依附對象、兒少被照顧史及現況…等評 估,由相對人擔任兒少親權人,能維持兒少目前的生活環境 及照顧者,避免兒少因重新適應居住學習環境及照顧者而產 生焦慮反應,有利兒少之身心發展。」;⑵家事調查官─「㈠ 相對人所述之未來照顧計畫之部分,相對人表述親權『就是 不要給她(聲請人)』,更陳聲請人寒暑假除比照一般每月6 日可過夜之會面外,『看伊到時候的心情』討論是否增加時間 ,言談中顯現消極的態度,確實有調整之必要,相對人亦坦 承過去伊曾因聲請人蒐證而生氣地與聲請人發生正面衝突, 然而,在實際作為上,兩造迄今均可彈性約定會面交往時間 ,且為免兩造親自交接再發生衝突,未成年子女祖母亦願意 以未成年子女利益為出發點,協助交付子女以及交接子女資 訊,再者,兩造之支持系統關係佳,迄今會互相關懷,均能 瞭解未成年子女概況,實難謂相對人有未盡保護教養情事。 ㈡ 值得注意者,係未成年子女在陳述與兩造之相處情形時, 多有正向描述,更清楚表述兩造均十分關愛自己,對於要選 擇與何方生活感到困擾,因為兩造均對自己非常好,期盼與 兩造都能有穩定的連結。由此可知,在兩造及兩造家人的努 力下,未成年子女相信,即使兩造關係不佳,伊仍得以與父 方、母方保持正向的關係。…綜合上述,相對人整體作為尚 難謂有未盡保護教養情事,另在善意原則上,兩造均有需調 整之處,再觀兩造就未成年子女之未來生活計畫,由相對人 持續擔任未成年子女親權人,較符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 等語,有宜蘭縣溫馨家庭促進協會112年9月2日112宜溫收監 字第112074號函附未成年人監護權調查訪視評估報告及本院 家事法庭家事事件調查報告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17、83 -129頁),顯然相對人縱使未以聲請人期待之方式照顧子女 ,其照顧子女之方式亦或有不妥之處,惟尚與民法第1055條 第3項所謂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不利子女之情事有間。是以 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照顧兩造未成年子女鄭翔瑞之方式,有未



盡保護教養義務之情事,容有可議之處,尚難據以為改定親 權之憑藉。
 ⒉依兩造於本院調查時所述(見本院卷第152、175頁),目前 聲請人與未成年子女鄭翔瑞見面交往情形尚屬正常,並無來 自相對人方之阻礙,是縱認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前曾有妨害會 面交往之行為為真,惟如前述,已難認相對人仍有不利子女 之情事。聲請人此部分主張,亦非可採。
 ⒊然而,依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7125號不 訴處分書、112年6月19日兩造對話譯文及欣生生物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毛髮檢驗報告所示(見本院限閱卷、本院 卷第73、157-161頁),相對人曾因於107年12月8日晚上11 時33分許,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3包之行為,經警採集尿 液送鑑定結果,呈愷他命代謝物陽性反應,又於112年6月19 日與聲請人對話時,坦認有「用藥」(毒品)行為,並認為 該行為有錢就可以做,於聲請人請相對人不要因此影響到兩 造未成年子女鄭翔瑞時,更回以「我爽啊」等語,嗣聲請人 於113年5月29日採集與相對人共同生活之兩造未成年子女鄭 翔瑞毛髮以液相層析串聯質譜儀法檢驗結果,亦呈第三級毒 品愷他命陽性反應,顯然相對人自107年12月8日至今,仍有 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行為,更因未反省己身,已影響到 兩造未成年子女鄭翔瑞之身體部分亦呈現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陽性反應,而愷他命為中樞神經傳導抑制劑,係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列管之第三級毒品,濫用結果對身體危害極大,且以 點燃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愷他命,該煙霧可能在密閉空間內 飄散而為他人所吸入,此為一般人均得知悉之事,相對人身 為兩造未成年子女鄭翔瑞之父親,卻罔顧兩造未成年子女鄭 翔瑞身心之健全發育,使兩造未成年子女鄭翔瑞暴露在含愷 他命煙霧之環境下,造成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受有危害或有 受危害之虞,相對人所為對兩造未成年子女鄭翔瑞顯有不利 ,已非適任之親權人。相對人雖抗辯稱:伊也可以去驗毒品 反應,否認有餵子女吸食毒品,子女可能在公共場所吸到毒 品云云。惟查,相對人當庭為上開抗辯時之髮型,為接近三 分頭之短髮造型,頭髮長度明顯不及聲請人提出兩造未成年 子女鄭翔瑞送驗之頭髮長度5.5公分這麼長,縱然相對人事 後主動檢驗,亦無法據為反證。又一個人之頭髮或尿液呈現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陽性反應之檢驗結果,未必係直接施用之 ,倘若於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者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時 ,該人未與施用毒品之人間隔於一定距離之外而共處一室, 導致吸入相當劑量之愷他命二手煙霧,該人之頭髮或尿液亦 會呈現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陽性反應,已如前述,因而要在公



共場所吸入可檢驗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陽性反應之愷他命二 手煙霧劑量,實殊難想像。相對人前揭抗辯,要難採為有利 之認定。
 ㈢綜上事證以觀,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對兩造未成年子女鄭翔瑞 有不利之情事,應可採信。是則,本件如由相對人繼續擔任 兩造未成年子女鄭翔瑞之親權人,顯未符合兩造未成年子女 鄭翔瑞之最佳利益。而依本院家事法庭家事事件調查報告所 載內容可知(見本院卷第86-95、109頁),縱使聲請人在善 意原則及教養方式均仍有需調整之處,惟聲請人與兩造未成 年子女鄭翔瑞會面交往期間,並無未盡保護教養或有嚴重不 利於兩造未成年子女鄭翔瑞之行為事實,相對人亦未爭執上 情。雖兩造未成年子女鄭翔瑞可能因改定由聲請人擔任親權 人而變動原有之生活環境,然而,倘若能藉由此次程序,使 兩造未成年子女鄭翔瑞於享有父母關愛之同時,能有更美好 之生命發展藍圖,對兩造未成年子女鄭翔瑞而言,豈非是必 要且不得不之變動?從而,本院認兩造未成年子女鄭翔瑞權 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改由聲請人單獨任之,較符合兩造未 成年子女鄭翔瑞之最佳利益。爰依聲請人所請,改定兩造未 成年子女鄭翔瑞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聲請人單獨任之 。
㈣末按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 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 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民 法第1055條第5項定有明定。蓋父母子女為人倫至親,本件 既已改定兩造未成年子女鄭翔瑞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聲 請人單獨任之,本院為兼顧兩造未成年子女鄭翔瑞人格之正 常發展,滿足相對人與兩造未成年子女鄭翔瑞會面交往之心 理需求,並避免兩造嗣後因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問題起爭執 ,爰審酌兩造之意見及兩造未成年子女鄭翔瑞之年齡階段、 生活作息、學習狀況等情事,酌定如附表所示之會面交往時 間、方式與應遵守事項。倘嗣後兩造就會面交往之時間、方 式與應遵守事項另行達成共識,亦可自行協議變更之,附此 敘明。
五、聲請程序費用之負擔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3項。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映佐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惠茹
                 
附表:
壹、相對人得與兩造未成年子女鄭翔瑞會面交往之時間及方式:一、兩造未成年子女鄭翔瑞年滿16歲前之會面交往時間:㈠一般期間及兩造未成年子女鄭翔瑞就讀學校之寒假(不含農曆 年節期間)、暑假期間之會面交往時間:
⒈相對人得於每月第2、4週(週數以週六為計算基準)之週六上 午8時許,至聲請人住處或兩造約定地點與兩造未成年子女鄭 翔瑞會面交往,並得偕同外出、同宿而負責照顧兩造未成年子 女鄭翔瑞,再由相對人於當週週日晚上6時前送兩造未成年子 女鄭翔瑞至聲請人住處或兩造約定地點交還聲請人。⒉若上開會面交往時間遇有補班、補課或兩造未成年子女鄭翔瑞 有特別活動如學校運動會等情形,則當次會面交往順延1週。 欲順延會面交往時間之當事人應於3日以前告知對造,以利安 排。
㈡農曆年節期間(大年除夕至初五):
⒈相對人得於農曆除夕上午8時許,至聲請人住處或兩造約定地點 與兩造未成年子女鄭翔瑞會面交往,並得偕同外出、同宿而負 責照顧兩造未成年子女鄭翔瑞,再由相對人於大年初二早上8 時前送兩造未成年子女鄭翔瑞至聲請人住處或兩造約定地點交 還聲請人。
⒉農曆年節期間之會面交往排除寒假期間會面交往時間之適用。二、兩造未成年子女鄭翔瑞年滿16歲前之會面交往方式:㈠相對人得與兩造未成年子女鄭翔瑞通信、通話,但通話不得妨 礙兩造未成年子女鄭翔瑞之日常生活作息。
㈡相對人得為致贈禮物、交換照片、拍照等行為。㈢相對人家人得陪同會面。
㈣除經相對人同意外,聲請人不得於相對人與兩造未成年子女鄭 翔瑞會面交往時陪同在場。
三、兩造未成年子女鄭翔瑞年滿16歲以後,兩造應完全尊重兩造 未成年子女鄭翔瑞個人之意願,由其自行決定與相對人會面 交往之期間及方式。
貳、兩造應遵守事項
一、兩造均不得有危害兩造未成年子女鄭翔瑞身心健康或不符合 兩造未成年子女鄭翔瑞利益之行為。
二、兩造均不得對兩造未成年子女鄭翔瑞灌輸反抗對造之觀念。三、相對人於會面交往期間,應履行因親權所為相關生活習慣、 學業輔導及作業完成等指示之義務。
四、若兩造未成年子女鄭翔瑞於會面交往中患病或遭遇事故,相



對人應為必要之醫療措施,並即通知聲請人。亦即在會面交 往期間,相對人應善盡保護教養兩造未成年子女鄭翔瑞之義 務。
五、兩造未成年子女鄭翔瑞之住居地址、聯絡方式或就讀學校如 有變更,聲請人應即通知相對人。
六、相對人於會面交往日起算時點後1小時仍未前往會面交往者 ,除經兩造未成年子女鄭翔瑞或聲請人同意,視同相對人放 棄當日之探視權,以免影響聲請人與兩造未成年子女鄭翔瑞 之生活安排;但若翌日仍為會面交往日,相對人仍得於翌日 上午8時起與兩造未成年子女鄭翔瑞會面交往,並於該次會 面交往期間屆滿前,將兩造未成年子女鄭翔瑞送回聲請人住 處或兩造約定地點交還聲請人。又若相對人無法於約定期日 與兩造未成年子女鄭翔瑞會面交往,應事先或儘速以電話告 知聲請人,以便聲請人另作安排。
七、聲請人應於相對人行使會面交往時,準時將兩造未成年子女 鄭翔瑞交予相對人。相對人於會面交往時間屆滿時,應準時 將兩造未成年子女鄭翔瑞送回聲請人住處或兩造約定地點交 還聲請人。兩造於交付或交還兩造未成年子女鄭翔瑞時,若 兩造未成年子女鄭翔瑞有特殊情況(如身體不適、作業未完 成等),皆應據實告知對造。
八、聲請人如無正當理由未遵守交付未成年子女義務或違反前開 應遵行之事項時,相對人得依民法第1055條第3項及家事事 件法第104條規定,請求法院改由相對人行使、負擔未成年 子女之權利義務。相對人如無正當理由違反前開應遵行之事 項或未準時交還未成年子女時,聲請人得依民法第1055條第 5項但書及家事事件法第104條規定,聲請禁止相對人繼續與 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或減少會面交往之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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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