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539號
ILDM,113,附民,539,2024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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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539號
原 告 劉璟儀

被 告 莊芷寧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311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游皓婷
法 官 楊心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信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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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